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2-04 15:44 来源:芗城区城市管理局

各直属执法大队、区环卫中心、区市场服务中心、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为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3.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芗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处置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各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各种食物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局长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下属单位、局各股室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2.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IV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下属单位、局各股室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局办公室、直属执法一大队、直属执法二大队、规划大队、市容市政管理股、督察管理股、审核审批股、指挥中心、市场服务中心、环卫中心等。

4.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配合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健康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直属执法一大队:做好市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做好辖区农贸市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管控工作。

直属执法二大队:做好辖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做好辖区农贸市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管控工作。

审核审批股: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镇指导街物业小区做好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宣传工作。

督察管理股:负责对我局下属各单位、股室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指挥中心:做好相关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市场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辖区内农贸市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做好农贸市场人员管控工作。

环卫中心:组织、协调环境集团做好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股室根据各自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完成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日常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和配合市级开展军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二)物资与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物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相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的落实;确保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

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制定

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如遇特殊情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区政府以及区卫健局备案。

六、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芗城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