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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2021-09-07 11:54 来源:芗城区数字办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漳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省市实施细则、《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委会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和约谈(以下简称“警示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委会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并予以督促纠正。

第四条 警示约谈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警示约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约谈情况通报抄送被约谈通报属地、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综治平安、文明等部门。

被警示约谈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实施警示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警示通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委会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示通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委会,可同时约谈其安委会分管负责人,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1.辖区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形势严峻,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3.存在监管盲区漏洞,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

4.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性质恶劣的;5.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

6.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

7.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

8.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9.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根据需要,可同时警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约谈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委会和相关负责人(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第七条 存在警示约谈情形的,由市安办提出警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负责人同意后,向属地和相关部门、单位发出警示通报,向约谈人发出书面通知。

警示通报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有关要求等内容。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条 约谈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其他人员(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办负责人召集。

第九条

(一)警示通报程序

由市安办下发警示通报文件,并抄送市安委会,根据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时限和要求,并按要求督促落实到位。视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约谈一般程序

1.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2.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3.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4.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安办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一条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安办作书面报告。

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安办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被警示通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警示通报事项的、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办提请对相关人员效能问责,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综治平安、文明等部门,同时取消本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约谈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被警示约谈地方和部门将根据情节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9年出台的《漳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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