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漳芗政办规〔2023〕1号

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14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出台我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五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2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最高补助200元/亩;超过30亩的,省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最高补助200元/亩,市级财政给予最高补助200元/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二、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农业经营主体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钢架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2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按实际面积补助200元/亩;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实际面积最高补助100元/亩,市级财政给予最高补助100元/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对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面积30亩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600元/亩,区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元/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五、鼓励果园套种粮食作物。充分利用幼龄果园、需更新修剪果园及蔓生性果园,套种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果园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区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元/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六、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粮。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20亩以上(退塘还粮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区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元/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七、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市财政每个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建设标准和要求参考《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号)中的《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参考标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八、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保护,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行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鼓励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向功能区倾斜,鼓励加大财政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强化管护资金保障,市级财政从2023年起按当年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数补助1元/亩的标准配套市级管护资金,区级财政每年按14元/亩补助安排当年项目建后管护资金。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项目,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资金按照5: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九、鼓励推广优质粮食绿色生产。积极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大力推广旱粮种植及优质品种。对于种植种类为水稻、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种粮大户,实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元/亩。推进粮食绿色生产,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鼓励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探索建立农膜回收利用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十、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全区每年储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0.3万亩的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一、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向粮食生产倾斜。鼓励申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对从事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安排,着力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有效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二、优先兑现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对购买水稻育(插)秧机械、水稻直(穴)播机械、粮食烘干机、马铃薯播种机和收获机、甘薯移栽机和收获机等适用于粮食生产关键环节的农机具,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以及申请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粮食生产农机具报废更新资金的,优先给予结算。(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三、加强粮食生产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围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进出口、储备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强化水稻种植保险政策宣传,及时受理农户投保,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水稻种植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及时公布我省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确保粮食收购平稳有序进行。〔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  

十五、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粮食生产考核属地责任。对没有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指标任务的镇街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粮储局)、农业农村局,南坑街道、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芗政办规〔2022〕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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