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工业企业地上建筑物无权属证书转让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芗政办规〔2023〕3号

石亭街道、天宝镇、浦南镇、金峰开发区,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行政服务中心:

《漳州市芗城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工业企业地上建筑物无权属证书转让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工业企业

地上建筑物无权属证书转让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盘活工业企业资产,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有效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等相关规定,为逐步解决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工业企业地上建筑物无权属证书转让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前漳州市芗城区北环城路以北、用地属于芗城区审批范围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商品厂房项目除外)。

三、转让原则

(一)工业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二)工业用地分类(M1/M2/M3)不得改变;

(三)受让方产业须符合属地政府产业链招商政策;

(四)必须整体转让,不得分割。

四、转让前提

(一)宗地不存在实际建设超出用地红线的情况;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已完成土地部分的不动产权登记;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用地和不动产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五)受让方须出具承诺,在受让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工建设(监管协议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以监管协议约定为准);

(六)转让事宜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及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期满30天。

五、企业需提交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证书;

(三)原地上建筑物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合法凭证(业主须与土地权属证书权利人一致),企业出具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的无产权争议的具结书;

(四)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经公证的转让(或买卖)合同;

(六)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的三方履约产业监管协议书;

(七)不动产测量报告及权籍调查表;

(八)工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九)涉税证明;

(十)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

六、监管协议

杜绝工业企业利用政策变相开发工业地产,工业企业在申请转让前,转让方、受让方还须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履约产业监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转让符合各地产业布局规划和招商政策要求。

(二)约定转让后土地年亩均税收,具体标准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8号)规定执行,履约产业监管协议约定企业从投产(运营)后第2个年度开始,每年税收达到上述标准,且连续考核5个年度以上,亩均税收不达标的企业,要补足实际纳税额与承诺纳税额差额部分等额的违约金,监管方应依据产业监管协议约定及法律政策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签订补充协议

受让方与芗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作为自然资源局土地核验依据。

八、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九、本实施意见由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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