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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芗城区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漳芗政办〔2023〕39号

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文物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21〕37号),经研究,成立芗城区文物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陈志锋  区委统战部四级主任科员

吴炎山  区委党史方志室副主任

张龙腾  区档案馆副馆长

宋德勇  区民政局副局长

郎  勇  区自然资源局科员

吴建光  区住建局高级工程师

杨丽华  福建省文博专家库成员、文博研究馆员

张大伟  福建省文博专家库成员、图书副研究馆员

江焕明  福建省文博专家库成员、群文副研究馆员

阮永好  福建省文博专家库成员、文博副研究馆员、漳州市文物保护中心负责人

李海光  漳州市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家库成员、漳州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秘书科科长

王丰丰  漳州市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家库成员、闽南文化生态保护中心文博副研究馆员

安红坤  漳州市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家库成员、文博副研究馆员、漳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文化遗产部负责人

郭永泉  漳州市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家库成员、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勘察设计师

何海明  福建大舟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在芗城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芗城区文物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郭群燕兼任。

附件:芗城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芗城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挥芗城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维修、迁移和撤销审查等方面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由具有文物、文化、历史、地方志、住建、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在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文物类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50%,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2名,市文旅局文物保护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3名,其他类专家至少1名。

第三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聘任,任期3-5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文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芗城区文体旅游局负责。

(一)负责审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名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名录;对文物资源调查、考古发掘和提出认定申请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进行认定审议;

(二)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对区域内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审议。对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进行审定;

(三)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矛盾问题;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迁移保护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对迁移方案进行论证并参与迁移工程验收;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撤销进行审议;

(四)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会议根据我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其中文物类专家不少于到会专家二分之一。涉及文物迁移、撤销议题时,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2名,市文旅局文物保护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3名。

第六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根据区文体旅游局提请审议专项议题,采取现场踏勘和会议讨论审查的形式进行。进行文物认定、文物迁移、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审议时,与会委员应逐一发表意见,逐一填写专家审查意见表。意见建议应客观公正、观点明确。

第七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对提交的议题实行表决议决制,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表决的综合意见须经与会专家签字确认。

第八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会议召集部门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审查事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及主持人的综合意见等。

第九条  经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事项,区文体旅游局应及时报请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研究,按法定程序履行公示、报批、备案等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文物审查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遵守会议规则,保守议事秘密。审查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相关利益人存在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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