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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洋路(金宝路至漳龙高速引路)道路工程等四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芗政文〔2024〕48号

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金洋路(金宝路至漳龙高速引路)道路工程等四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漳芗自然资〔2024〕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145号、闽政地〔2023〕705号和闽政地〔2011〕28号文批准,以及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以漳芗政文〔2024〕24号、漳芗政文〔2015〕160号文收回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合计面积7.1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金投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和漳州金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金洋路(金宝路至漳龙高速引路)道路工程等四个城镇村道路项目建设用地,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上述四个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具体用地手续由你局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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