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金峰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妥善处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漳州市芗城区妥善处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实施意见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23〕5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自然资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盘活划拨土地,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
芗城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划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具体按两种类型处理:第一种划拨土地为“共用宗”,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地,在宗地上不宜或无法划分各自土地使用权的界线,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其共有分摊的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第二种划拨土地为“独立宗”,即具有独立、明确的用地界址范围,宗地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或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地价评估
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按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差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中“独立宗”(非个人住宅)如差额低于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50%的,按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独立宗”(个人住宅)如差额低于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40%的,按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40%计收土地出让金;“共用宗”(非个人住宅)如差额低于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50%*年期修正系数的,按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50%*年期修正系数计收土地出让金;“共用宗”(个人住宅)如差额低于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40%*年期修正系数的,按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40%*年期修正系数计收土地出让金。
具体由区自然资源局抽取3家在我区备案入库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取平均值作为补交出让金的依据,评估所需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列入财政预算。
“独立宗”项目按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进行评估,“共用宗”项目按照现状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时间,下同)。土地使用期限自拟出让时点开始计算,出让的年限根据不同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三、办理流程
(一)已明确规划条件的项目或“共用宗”项目
1.由区自然资源局受理划拨补办出让,核实项目情况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2.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受理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地价评估、出让方案报批、签订出让合同等工作。
(二)未明确规划条件的“独立宗”项目
1.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消防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和消防第三方检测合格结果;
2.由区自然资源局受理划拨补办出让,核实项目情况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3.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受理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
4.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由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出让方案报批、签订出让合同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
划拨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法建设,应先行处理违规建筑。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对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由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