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漳芗政文规〔2024〕3号)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福建省司法厅、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各单位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保持政令畅通。
二、主要内容。经全面梳理后,认为此次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涉及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4家单位,涉及单位均表示无异议。清理的时间跨度为2016年至2024年6月底,废止或失效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三、其他事项。《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漳芗政文规〔2024〕3号)自2024年8月12日施行。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解读机构: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0596-202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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