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现将芗城区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芗城区全域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事项
(一)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网捕、电子诱捕野生动物需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以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在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时,向办理部门一并报告。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止。本通告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芗城区实际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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