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芗城区农村集中停车场所扬尘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芗政办规〔2025〕1号

各镇街、金峰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芗城区农村集中停车场所扬尘管控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芗城区农村集中停车场所扬尘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农村集中停车场所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与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中停车场所(含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区)的扬尘防治。集中停车场所业主为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控和设施维护。

第三条 规范农村集中停车场所设置标准。停车场所应与道路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边界应设置出入口和围挡(如矮墙、绿化带、栅栏等),同时安装喷淋和洒水设施,减少扬尘产生;出入口应设置减速慢行等警示标志,场内应设置简易洗车槽或冲洗区、配置高压水枪或蓄水桶,冲洗后的污水不得随意外排。

出入口及场内地面可适当硬化(不得占用农用地),对不具备硬化条件的裸露地块可种植草坪、灌木等及时进行绿化,或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中停车场所保洁、管理制度。停车场所应有专人负责保洁和登记管理工作,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及时清除积尘、散落物料及垃圾,同时提醒车辆出、入场时减速慢行,确保车辆符合出、入场要求。

场内易产生扬尘的堆料应进行覆盖或及时清理,废弃杂物、建筑垃圾等须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堆放。装载砂石、渣土等物料易产生扬尘的车辆,须用防尘网、篷布等严密覆盖。

第五条 鼓励停车场所安装在线扬尘检测设备,实时监测场地扬尘数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属地吹哨、部门报到、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各职能部门会同属地镇街组织联合检查,对管理到位的停车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管理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关停。

芗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停车场所的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市级收储地块上的临时停车场所的扬尘管控。

城管、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过程中的滴洒漏和扬尘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镇(街道)负责停车场所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村(社区)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并将存在问题及时上报镇(街道)。

第七条 中心城区停车场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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