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芗城区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1-03 17:20 来源:芗城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街道,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船舶管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芗城区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芗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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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乡镇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乡镇船舶管理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船舶及其停靠点管理,维护水上生产经营秩序,防止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安委办〔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特指未纳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且事实存在并在九龙江流域芗城段从事水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 乡镇船舶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过渡”原则,乡镇船舶数量于过渡期内只减不增。

第四条 按照“镇街落实、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区直有关行业部门负责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查处本行业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乡镇船舶分类和报备登记

第五条 乡镇船舶分类

(一)按乡镇船舶用途分类:

1.涉渔船舶:指未纳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且从事九龙江流域芗城段水上生产作业及渔业辅助生产的船舶;类型简称“渔”。

2.交通运输船舶:指未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 在册管理且为他人服务或自身使用的水上客、货运输机动船舶(用于游乐的船舶除外);类型简称“交”。

3.旅游船舶:指未纳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且在九龙江流域芗城段从事水上旅游、观光、垂钓、用餐等活动的船舶;类型简称“游”。

4.体育运动船舶:指未纳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且在九龙江流域芗城段用于水上训练、比赛等竞技运动的船舶;类型简称“体”。

5.河道清理船舶:指未纳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且在九龙江流域芗城段用于水面漂浮物清理的船舶;类型简称“水”。

(二)按乡镇船舶生产经营分类:

1.自用船舶:指未纳入相关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在册管理的属地镇(街)、村(社区)的企业、个人自有自用的船舶。

2.经营船舶:指未纳入相关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在册管理的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企业、个人从事为他人服务或使用的船舶 。

第六条 九龙江西溪新桥、西桥、东铺头段乡镇船舶统一停靠在上墩集中停靠点。

乡镇船舶实行集中停靠点及户籍综合备案登记管理,芝山户籍及在上墩集中停靠点停靠的乡镇船舶由芝山街道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天宝、浦南镇的乡镇船舶按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管理。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备案登记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船舶来源证明材料(如:前期登记证明材料)或村(社区)委会的证明、生产经营属性、船舶照片、安全承诺书等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对申请条件进行研判,负责受理审核乡镇船舶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给予核发识别牌和识别号等;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原则上,自有自用的乡镇船舶每户限登记1艘,实际从事渔业生产或辅助的自用船舶,每户不超过2艘(根据实际从业人数确定),拟登记船舶应公示7个自然日。属地镇(街)要根据乡镇船舶的用途、船体结构、作业方式和实际需要合理核定乘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乡镇船舶刷写识别号和制发识别牌。乡镇船舶船名号规范格式为“芗+镇(街)简称+村(社区或停靠点)简称+乡镇船舶类型简称+三位数字”;简称重复,可能造成混淆的,采用不同字样予以区别。

第九条 乡镇船舶应当配齐配足消防、救生等器材后,再准予备案登记。鼓励乡镇船舶安装定位终端、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动态综合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因老旧报废拆解或更新建造等确实属生产经营需要的,由船舶所有人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属地镇街经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管理要求的,给予重新备案登记。

    第三章 船舶停靠点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停靠点实行人、船、停靠位一体化管理,船舶停靠位置与登记备案船舶及船舶所有人一一对应。集中停靠点的停靠泊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乡镇船舶作业完毕应及时回港、规范停靠。各乡镇(街道)负责完善集中停靠点的建设和管理,并依法享有船舶停靠泊位所有权、处置权等权力。如集中停靠点的停靠泊位无故长时间闲置(连续3个自然日未回港停靠或乱停靠),属地镇街有权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船舶停靠点位仅满足作业船舶停靠需求,不得擅自搭盖、改造、私拉电线、改变其功能用途。船舶停靠区域实行环境卫生包干责任制,由相应停靠位置上的船舶所有人负责,做到停靠区域干净整洁(含岸边区域)。

第十三条 集中停靠点的工具房仅限用于渔业生产相关,禁止出租、转让、出借,如有发现,应及时收回重新分配。

    第四章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应达到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乡镇船舶原则上要求船长12米以下,确属生产需要,现有涉渔船舶12米以上(含12米),材质为钢、玻璃钢、铝合金或木质的机动船舶,允许登记备案。后续老旧更新替换实行“退一减一”,新船长应控制在12米以下。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大风、大浪、大雾、大雨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作业,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夜航。

(二)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船舶用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从事载客活动,严禁利用乡镇船舶用于居住。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镇街撤销原备案登记,注销船舶识别号和识别牌,按“三无”船舶整治,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属地镇街认定后,交付属地镇街予以拆解。

(三)不得从事电、毒、炸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航的,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禁止离港、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自行淘汰拆解。因老旧不能继续使用或不适航的,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拆解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严防环境污染。船舶所有人没有自行拆解的,由属地镇街组织拆解。

(五)不得超已核定的乘员作业航行。

(六)涉渔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后,禁止擅自买卖、转让或改变用途、外观、主要设备。确因维修或置换船舶的,在控制户数船舶总量的前提下,应及时向属地镇街提出变更申请,经属地镇街审核并在公示1周无异议后,给予变更船舶信息,并重新备案登记建档。擅自买卖、转让或改变用途、外观、主要设备的,按“三无”船舶整治,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属地镇街认定后,交付属地镇街予以拆解。 

(七)涉渔乡镇船舶以满足于渔业生产作业需要为前提,户籍人口无从事渔业生产时,实行“退一减一”,由属地镇街撤销原备案登记,注销船舶识别号和识别牌。

(八)属地镇街应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将船舶来源、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材质、船长、船宽、功率)、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档造册、分类梳理,做到“一船一档”。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乡镇船舶数据库,并报区级相关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登记,从事非法客货运、旅游、观光、垂钓、用餐、水上训练、比赛、非法捕捞等船舶,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一经查获,由属地镇街撤销备案登记,注销船舶识别号或识别牌,按照“三无”船舶整治,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属地镇街认定后,交付属地镇街予以拆解。

    第五章 乡镇船舶所有人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乡镇船舶所有人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管理调度指挥。防汛抗台期间配合执行应急响应,人员按要求及时撤离,不违反恶劣天气禁航决定,严禁大风、大浪、大雾、大雨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擅自作业。

(二)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人员居住船上。

(三)从业人员遵守行业部门相关规定,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警示教育、积极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等。从事经营性的乡镇船舶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船上人员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四)疲劳不驾驶,酒后不上岗。在临水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不穿连体雨衣。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五)落实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十八 乡镇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水上安全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指乡镇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乡镇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

十九 乡镇船舶发生事故后,乡镇船舶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镇街或有关部门报警求救,并及时组织自救。

第二十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事故的,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水域、性质、等级、权限等情况参与调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防抗台风期间,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作业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有违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关于防抗台风期间加强海上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通告》情形的,依照该通告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登记镇街有权收回停靠位置,撤销原备案登记,注销船舶识别号和识别牌。

第二十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作业人和船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 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作业人有违反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由登记镇街和相关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由有权管理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8年7月6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芗城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漳芗政办〔2018〕92号作废,此前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  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①建立健全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含登记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和船舶所有人(船长)主体责任;②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水上交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③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运行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④健全乡镇船舶管理机制,构建“定岗、定人、定责”责任体系,推动镇、村管理人员履职尽责;⑤落实防台防汛值班值守,对乡镇船舶实行实时监控,及时推送异常天气预警信息;⑥建立健全“一船一档”管理制度,负责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刷写识别号或制发识别牌;⑦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及时报告和制止属地造船厂(点)非法违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⑧支持鼓励乡镇船舶实行公司化或法人社会组织(含合作社、协会等)统一管理,指导村(社区)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⑨加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乡镇船舶事故隐患,每年开展1次乡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确认工作;⑩建立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防台风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恶劣天气禁航决定;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督促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⑪组织本辖区乡镇船舶做好水上救援、防御台风(大风)等相关工作;⑫具体负责组织取缔和处理(拆解)本辖区未登记纳入乡镇或行业管理的机动船舶、不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执法查处的违法违规乡镇船舶。

二、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①参与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②协助区直相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整治工作;③协助做好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①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镇街开展涉渔乡镇船舶安全整治,落实日常管理;②负责组织开展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违规和“三无”船舶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配合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法查处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和“三无”船舶;③支持指导镇(街道)开展渔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渔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试和发证及安全生产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等工作;⑤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乡镇船舶水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①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游及体育运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育,帮助镇(街道)、村(社区)管理人员提高旅游及体育运动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②指导属地组织开展旅游及体育运动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专项打击)行动;③督促属地落实旅游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游船舶及体育运动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旅游及体育运动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等工作;⑤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旅游及体育运动乡镇船舶水上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芗城公安分局主要职责:①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镇船舶违规建造检查和查处;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违法违规乡镇船舶集中拆解现场的治安工作;③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大风)等工作,协助开展乡镇船舶水上救援,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工信局主要职责:①负责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造船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船检部门出具的审图意见建造或改装船舶,做好船舶修造企业的源头监管,杜绝船舶非法建(改)行为;②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扣、拆解处置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③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参与上述船舶交付之前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①配合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点或作坊);②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生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

、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配合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查处管辖水域乡镇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等经营行为。

、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

十、气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以上相关部门以及本办法未明列的其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明确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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