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金峰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芗城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等文件要求,结合芗城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认定、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旅游民宿定义。本指导意见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已取得市场准入许可,经营手续齐全的民宿,经申请由芗城区进行认定的;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四条 基本原则。旅游民宿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发展旅游民宿协会。通过成立旅游民宿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会在标准制定、等级评定、品牌推广、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旅游民宿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第六条 组织协调机构。建立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旅游民宿办”)。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第二章 规范条件
第七条 基本要求。申请旅游民宿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要求: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不超过800㎡。
(二)原建筑主体要求:经营场所应遵循《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具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无乱搭乱建设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经营旅游民宿。
(三)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的有关要求。
(四)治安要求: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关要求。
(五)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六)环保要求: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七)食安要求:旅游民宿如有提供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八条 证照要求。从事旅游民宿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有提供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还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流程。民宿经营者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登记,各镇(街)负责指导开展材料初审等工作。
(一)申请需提供材料
《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表》《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证明等材料(详见附件3)。
(二)具体流程
1.提前报备:在申请旅游民宿认定前,经营者应向民宿所在镇(街)提前报备,所在镇(街)党群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可由区旅游民宿办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民宿设计方案予以前期指导(详见附件4);
旅游民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针对计划按照旅游民宿发展的民宿,在建设或装修前,也可由区旅游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前期指导;
2.证照要求:经营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
3.安装系统:经营者需提供与属地镇(街)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及安装有福建省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和上网安全管控系统;
4.提交材料:经营者填报《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民宿所在镇(街)党群服务中心进行初审(于接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现场核验:材料初审通过后,各镇(街)将相关材料提交区旅游民宿办,区旅游民宿办2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违建、消防设施是否配置到位、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进行核验。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营者限期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现场核验组织批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6.认定公开:经现场核验后,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各镇(街);对外公布旅游民宿认定登记结果,并将认定登记结果推送至各镇(街)和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卫健、税务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规范经营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需对下列事项进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及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说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二)实行旅游民宿客房价格承诺制,在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商业欺诈行为,能有效处理消费者各类投诉;确保网络经营规范,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营销的旅游民宿,需确保线上信息与线下实情一致。
(三)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的数字化监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更新;
(四)旅游民宿经营者应使用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和收款码开展经营;
(五)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费。主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
(六)旅游民宿经营者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
(七)鼓励旅游民宿注册为法人企业,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做好升限纳统工作;
(八)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购买保险,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一条 年度核验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报送上一年度核验表,直至旅游民宿认定终止。当年通过现场核验的旅游民宿,自下一年度起报送。连续2年没有年度核验的,由各镇(街)向区旅游民宿办提出,区旅游民宿办取消其旅游民宿的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变更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在产权、经营权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镇(街)报备。决定终止认定的,应提前向所在镇(街)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需恢复原貌、拆除配套临时构筑物的应当配合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旅游民宿经营者是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旅游民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旅游民宿所在镇(街)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旅游民宿所在村(社区)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 联检机制。探索创新旅游民宿管理模式,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旅游民宿多部门协调联动检查机制,由区旅游民宿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民宿开展联动检查。镇(街)、村(社区)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并督促做好整改;涉及多部门的,由区旅游民宿办报请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合查处。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住客进行“四实登记”(实名、实数、实情、实时),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退出认定。已评定等级的旅游民宿,取消等级称号并收回其等级旅游民宿认定标识。
(一)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应当列入黑名单,退出认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一)本指导意见由区文体旅游局作为责任主体,涉及特定条款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原2023年2月23日印发的漳芗政文规〔2023〕1号指导意见同步废止。
附件:(附件下载)
1.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
2.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流程图
3.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4.芗城区旅游民宿设计方案初审表
5.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登记表
6.芗城区旅游民宿认定表、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核验表
7.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书
8.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同意书
9.芗城区旅游民宿整改通知书
10.芗城区旅游民宿年度核验表
11.芗城区旅游民宿变更申请表
12.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流程图、住所登记表
13.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