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推动和市场发展双重驱动下,土地利用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我区于2008年颁布实施的《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漳芗政文〔2008〕32号),已无法适应当前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的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对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收益,进一步发挥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征税范围:芗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等条件,将芗城区土地划分为一至五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至20元。
四、注意事项
税款所属期为2026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该政策。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芗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6-2900606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芗城区税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