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310764241C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珠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志雄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0****
2026年3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没有生产,生产废水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查阅你公司应急方案,你公司无法提供。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及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分别采集水样共3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蔡志雄在场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并对检查、采样情况予以确认。根据芗城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26032301)显示,3瓶水样COD、氨氮和总磷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蔡志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蔡志雄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工况、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事实);
2.2026年3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工况、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事实);
3.2026年3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设施、污水治理设施位置等);
4.2026年3月2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蔡志雄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5.2026年3月2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蔡志雄提供的环评批复、环评报告表、竣工验收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节选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公司为适格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6.2026年3月24日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26032301(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情况);
7.2026年3月25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蔡志雄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工况、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事实);
8.2026年4月22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6〕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元
法定处罚下限N=2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5]=1.0
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1-1-2-2)/(4×2)]×10%×4=-0.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0000+(100000-20000)×[(1-1)/4]×(1-0.3)=20000元(贰万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