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CK0ABB45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542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4*****
2026年6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固体废物问题线索的通知》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生产车间和储存仓库内堆放大量废塑料原料和已破碎压包完的废塑料。经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9月8日和2024年11月23日分三批次将64.485吨废旧塑料输液袋(瓶)、废旧玻璃输液瓶经破碎清洗加工后跨省转移至安徽省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在该系统中开展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和调阅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在场全程陪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签字确认。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涉嫌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我局于2026年7月2日对你公司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漳芗环立〔2026〕7号),并于当日下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芗环责改〔2026〕7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以及跨省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至安徽省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未报备案的事实等);
2.2026年6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和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以及跨省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至安徽省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未报备案的事实等);
3.2026年6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和生产设施位置);
4.2026年7月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5.2026年7月1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于2024年9月8日和2024年11月23日分三批次将64.485吨一般固废跨省转移至安徽省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未报备案的事实等);
6.2026年7月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供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跨省转移一般固废重量、营业额等情况);
7.2026年7月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供的《福建漳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资源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等(证明你公司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环保要求等);
8.2026年7月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供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验收复印件节选等(证明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回收利用资质等);
9.2026年7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供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份情况说明(证明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入库重量填写错误,实际为64.485吨);
10.2026年7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交的培训记录、台账、环保合规整改承诺书等材料(证明你公司整改态度及整改情况等);
11.2026年7月1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交的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福建漳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废输液瓶(袋)塑料处置情况证明》(证明你公司涉案64.485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情况);
12.2026年7月23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后督察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等);
13.2026年8月24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提交的《关于福建漳洁环保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
14.2026年9月9日福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漳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9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不罚告字〔2026〕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9月9日收到我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除第三项以外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应对你公司予以罚款处罚,但考虑你公司跨省转移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固体废物,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违法行为两年内首次发现,转移、贮存、运输、处置全流程未发现存在丢弃、倾倒、泄漏、流失、非法处置等情形,未发现存在土壤、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实际污染危害后果,发现问题后你公司能积极主动整改,同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文强于2026年8月24日提交了《关于福建漳洁环保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并能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又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6〕2号)第八条“对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你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司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学习教育,组织环保业务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