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 THI HOANG ANH:
2026年9月20日,本机关收到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8日向本机关出具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关于陈庆城诉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龙法建﹝2026﹞4号)。
本机关经研究认为:你于2026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材料经越南驻华大使馆核实确认系伪造;该行为已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之规定,造成该婚姻登记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本机关拟撤销于2026年1月26日为陈庆城与HA THI HOANG ANH(越南公民)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号:J350602-2026-000294),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对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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