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重新划分土地等级范围的请示》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精神,经区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制定的芗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表),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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