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芗城区饮用水源
保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芗政办〔2008〕95号
各镇、街道,金峰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芗城区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2008年芗城区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转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2008年漳州市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逐步完善水源保护基础设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二、整治重点
1、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彻底的清查整治,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取缔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排污口;取缔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彻底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2、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水产养殖场;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种花、种菜、种果、耕作等种植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农田、果园的化肥、农药使用。
3、拆除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生活排污口;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住宅;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确保垃圾不下沟渠不入河道、不进港湾、不出区界;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设餐饮娱乐行业。对向水体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拘留和经济处罚,做到发现一起,严厉惩处一起。
4、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采砂场、堆砂场,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采砂;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面飘浮物、水生植物;严禁在取水口上游及支流沿岸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严格控制和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交通,防止船舶泄漏污染事故发生。
5、完善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加快建设饮用水源地标志牌,完成浦南、天宝2个建制镇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建设。督促供水企业不断加强水源巡查,改造提升制水工艺,完善水质检测设施,严格按照检测项目和频次做好水质检测,确保饮水安全。
三、整治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8月15日-8月29日)
组织各镇、街道和环保、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分组对天宝镇和浦南镇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东铺头街道、浦南镇辖区范围内的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影响水源质量和安全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流动污染源,查明每个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程度及范围,建立饮用水污染源档案;同时对饮用水源的粪大肠菌群、总氮、溶解氧、氨氮、总磷等27个指标进行检测,全面掌握污染情况。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必须在2008年8月29日前,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要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9月5日前,通过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饮用水源整治通告。区政府决定从环保、水利、建设、交通、公安、工商、农业、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有关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全面开展整治行动,拆除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企业、餐饮娱乐场所和畜禽养殖场,立即采取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等措施,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向水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要按法律法规高限予以重罚,并没收相关设备或工具;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住宅,要制定搬迁计划限期搬迁;对经过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调整规划报上级审批,选择新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并落实相应资金加快实施。各项整治任务在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期间,各有关部门每月13日、28日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小结。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20日)
12月中旬,区政府将组织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采取明查暗访、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统一检测,并将整治情况和水质情况通报全区。12月1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区政府成立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附后),统一指导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要坚持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工作,坚决清理取缔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区直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突出整治重点,组织开展本行业饮用水源专项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将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情况报告区政府,并提请区政府依法取缔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企业,完成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建设任务;水利部门负责打捞清理水面漂浮物,取缔网箱养殖、堆砂场,查处河道非法采砂、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农业部门负责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农药、化肥的使用控制;交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污染整治;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居民饮用自来水和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改、经贸、工商、城管执法、司法、安监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共同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整治工作。
三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跟踪整治进展情况,有针对性曝光一批饮用水源环境违法行为。区直有关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要狠抓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饮用水源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整治进度缓慢的,要责令责任单位查明分析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确保水质达标。监察部门要把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整治工作不得力、饮用水源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日常监管、应急处置、经费投入等长效机制,防止污染反弹,确保饮用水源得到长期有效治理。
芗城区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平忠(区委常委)
副组长:林良海(区政府副区长)
汪怀明(区政府办主任)
游建成(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