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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2019年修编)》的通知

漳芗政办〔2019〕50号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防台风暴雨洪涝

应急预案(2019年修编)》的通知
漳芗政办〔2019〕50号

各镇、街道,金峰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经2019年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芗城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2019年修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漳州市芗城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

(2019年修编)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编制漳州市芗城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做好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抗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漳州市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和《芗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军民联合,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芗城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全区防汛抗灾工作。区防指办事机构为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立在区水利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应急局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衔接。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相应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村(居)成立防汛应急抢险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成立工程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灾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抗灾指挥机构。

2.2 区防指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政府办副主任、水利局局长、应急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水利局副局长、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94895部队、94900部队、94947部队、94800部队、芗城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广电新闻中心、商务局、卫健局、文体旅游局、城管局、供销社、水文局、自然资源局、金峰管委会、芝山镇人民政府、天宝镇人民政府、石亭镇人民政府、浦南镇人民政府、东铺头街道办事处、西桥街道办事处、新桥街道办事处、巷口街道办事处、南坑街道办事处、通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区防指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和省、市防指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决定、指令,统一指挥全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宣布启动、终止区防指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响应。

(2)组织召开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防台风、暴雨、洪涝等防抗工作会议,分析评估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制定各项防灾、抗灾、救灾应急措施。

(3)下达防灾抗灾、抢险救灾命令以及水库洪水调度指令,监督有关镇搞好水库防洪调度。

(4)按照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抗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动员全社会参与防灾救灾、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紧急防汛期,协调当地驻军参与防灾救灾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水利、水文、自然资源、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台风、暴雨、洪涝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 区防汛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有关领导报告。

(2)提出防御台风、暴雨、洪涝的目标、重点、对策和措施等意见建议,为区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3)及时传达区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4)保障区级防汛指挥中心正常运行。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备、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

(5)负责区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指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驻漳部队

、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区政府办: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各镇(街)、各部门防台、防洪涝等防灾抗灾动态情况,与区委办联合发出防台风、暴雨、洪涝等紧急通知;必要时,除防汛等应急部门外,宣布全区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并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区领导分赴各挂钩镇(街)检查指导防汛抗灾工作,督促各项防御措施落实。监督防台风、暴雨、洪涝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台风、暴雨、洪涝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水利工程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提出水利工程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措施,做好所属水库防洪调度、在建及病险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做好水利工程的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技术指导工作。

(4)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防汛安全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安置以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及管理、分配工作。

(5)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防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指导林业防御台风暴雨、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6)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94895部队、94900部队、94947部队、94800部队:根据区防指的要求,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负责协防保护芗城区的重要防洪堤,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7)区广电新闻中心:负责全区防台风、暴雨、洪涝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各级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动态,并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8)芗城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抢防汛物资和破坏、盗窃防台风、暴雨、洪涝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9)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和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10)区发改局:负责指导防台风、暴雨、洪涝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重点防台风、暴雨、洪涝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的建设计划。

(11)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区属工业企业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伍。

(1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及时组织、督促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台风、暴雨、洪涝知识宣传。

(13)区财政局:负责防台风、暴雨、洪涝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区防指成员单位向上争取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4)区住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建设行业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区和高层建筑地下室排水、排涝工作;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伍。灾后及时组织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做好全区公路(桥梁)、内河水运交通设施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船舶管理,防止洪水、台风期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协调、指导辖区渡口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指导、检查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督促管养部门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台风、暴雨、洪涝物资的运输工作。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农户进行抢收。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17)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18)区城管局:负责城市的管理行政执法,做好区级应急机动队投入紧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广告牌霓虹灯等易坠物的加固防灾工作和灾后环境卫生清理。

(19)区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0)区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暴雨、洪涝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农资调拨和供应。

(21)区水文局:负责芗城区辖区范围内主要江河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将预报结果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

(22)金峰开发区、各镇(街)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通信设备,并指定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区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防汛部门要加强防汛指挥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防汛所需的水情、雨情、风情等预警测站网络建设与管理,及时准确提供水情、雨情、风情等信息,保障防汛指挥中心的正常运转。

3.1.2金峰开发区、各镇(街)防汛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风情、雨情、水情等信息接收。在紧急情况下,应通过广播、手机短信和防洪警报器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布警报,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3.1.3区防指有关单位要加强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信息。

3.2 预案准备

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修订完善城区防洪排涝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

3.3 预防准备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重要城区及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落实抢险队伍,开展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生演练,加强防汛宣传工作。

汛期期间,区防汛办和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天气动态和汛情变化,必要时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在岗带班。

3.4 响应级别

按台风、暴雨、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 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 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区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进入汛期,区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等级。

4.1.3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 防台风响应

4.2.1 Ⅳ级响应

4.2.1.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Ⅳ级预警,区防指启动防台风Ⅳ级响应。

4.2.1.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发出台风情况通报。

(2)区水利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九龙江上船只发布航行安全警告,通知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

(4)区广电新闻中心协调有关媒体开展防台风宣传报道。

4.2.2 Ⅲ级响应

4.2.2.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Ⅲ级预警,区防指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4.2.2.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到位指挥,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到位指挥。根据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措施和方案,并报告市防指及区委、区政府和总指挥。及时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2)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区水利局督促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4)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船舶动态统计,加强对船舶防台安全管理,适时要求船舶提前避风或采取必要的防台安全措施。

(5)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情况。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要提早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等各项准备。

(6)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洪排涝工作。

4.2.3 Ⅱ级响应

4.2.3.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Ⅱ级预警,区防指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4.2.3.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到位指挥,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水利、应急、水文、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区防指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2)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位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防台风的准备情况,通过短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同时视情通报人武部、协防部队。

(4)区防指召开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情况紧急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5)区防指研究部署九龙江上船只回港避风、船只上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相关部门或镇(街)按要求向区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区防指密切监视全区水库的运行情况,认真做好水库洪水防洪调度。

(7)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挂钩各镇(街)的区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赴各镇(街)检查指导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8)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并动员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9)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必要时,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公园、地下场所、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立即通知区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校师生、幼儿的安全;

③码头、渡口等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0)广电部门要做好防台风报道,及时播报区防指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

(11)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94895部队、94900部队、94947部队、94800部队、区城管局要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区防指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2)区防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省、市、区防指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1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区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4)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和有关单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涝工作。

4.2.4 Ⅰ级响应

4.2.4.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Ⅰ级预警,区防指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4.2.4.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到位指挥,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水利、应急、水文、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2)区防指召开由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位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4)区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各部门防抗台风动态情况,负责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金峰开发区、各镇(街)防抗台风的落实情况,通过短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或组织协调通信部门采用手机短信发送台风信息。同时通报人武部、协防部队。

(6)区交通运输局应要求船舶停止航行和作业活动,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船舶上人员的安全撤离工作。

(7)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或预报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当地政府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易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8)区防指密切监视全区水库的运行情况,认真搞好水库防洪调度。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9)区水利局提出重点防洪区域、重点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10)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1)区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抗灾、城区排水、排涝工作,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清理,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树林、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的修复工作。

(12)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公园、地下场所、旅游景点适时关闭;

②立即通知区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校师生、幼儿的安全;

③码头、渡口等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3)必要时,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区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4)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部门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5)广电部门要报道防台风工作动态,及时播报区防指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

(16)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94895部队、94900部队、94947部队、94800部队、区城管局等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区防指要求,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全区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区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7)有关部门迅速传达省、市、区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区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区效能办要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8)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工作。

4.2.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防指应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区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暴雨、防洪涝应急响应。

4.2.6 灾后处置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区防指召开会议或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并争取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防指。

(6)区防汛办、区应急局及时统计和评估各镇街受灾情况,收集汇总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7)区广电新闻中心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抗台风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防抗台风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 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1 Ⅳ级响应

4.3.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暴雨、防洪涝Ⅳ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Ⅲ级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2)当九龙江西溪或北溪发布洪水蓝色预警,预计九龙江西溪发生中山桥水位站水位达6.0-8.49米洪水或郑店水文站水位达7.5-9.99米洪水或九龙江北溪发生浦南水文站水位达9.0-10.49米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4.3.1.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应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密切监视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点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通知。

(3)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加强城区防洪工程的巡查,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4)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及时转发上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5)区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加强对城区危房、低洼地带、市政排水管网、涉水公园、地下室等活动场所的防洪涝安全检查和管理,密切监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涝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涝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3.2 Ⅲ级响应

4.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暴雨、防洪涝Ⅲ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Ⅱ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当九龙江西溪或北溪发布洪水黄色预警,预计九龙江西溪发生中山桥水位站水位达8.5-9.49米洪水或郑店水文站水位达10.0-10.99米洪水或九龙江北溪发生浦南水文站水位达10.5-11.49米洪水。

(3)漳州城区发生5年一遇以下内涝。

(4)水库出现险情或保护城区堤防出现险情。

4.3.2.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到位指挥, 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到位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暴雨洪涝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区防指继续密切监视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根据暴雨洪涝发展趋势,区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涝紧急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命令。

(4)区防汛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涝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点防洪、排涝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提出防洪、排涝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同时视情通报人武部、协防部队。

(5)区水利局继续密切监视全区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做好各类水工程安全运行。必要时,应提前通知病险水库启动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6)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必要时,应提前报告当地政府,启动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的村(居)人员安全转移预案。

(7)区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加强对城区危房、低洼地带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城区内涝较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涉水公园、地下室管理部门加强巡查,适时做好人员撤离工作并关闭。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方案。

(8)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适时要求地处危险地带的区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停课,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校师生、幼儿的安全。

(9)芗城公安分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带群众的转移工作,协调交警部门做好实施城区防洪堤闸门的关闭过程中的交通管制工作。

(10)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94895部队、94900部队、94947部队、94800部队、区城管局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按照区防指的要求,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区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1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3 Ⅱ级响应

4.3.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暴雨、防洪涝Ⅱ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严重灾害。

(2)当九龙江西溪或北溪发布洪水橙色预警,预计九龙江西溪发生中山桥水位站水位达9.5-10.49米洪水或郑店水文站水位达11.0-11.49米洪水或九龙江北溪发生浦南水文站水位达11.5-11.99米洪水。

(3)漳州城区发生5~10年一遇内涝。

(4)保护漳州城区防洪堤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3.3.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到位指挥,研究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时机,适时签发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命令,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协调指挥区人武部、区城管局、协防部队投入抗洪救灾。

(2)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位指挥部时,区防指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建议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挂钩各镇(街)的区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赴各镇(街)检查指导防暴雨防洪涝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区防指继续密切监视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6)区防汛办了解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洪涝地区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域的抗洪救灾动态,视情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7)区防指组织召开由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抗洪抗灾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8)区水利局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工程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继续密切监视全区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9)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全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0)区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加强对城区危房、低洼地带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城区内涝严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城区危房、低洼地带等危险地带人中的安全转移并防止回流。

(11)抢险队伍按照区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12)区应急局协调各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必要时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3)区卫健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1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5)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向市政府、市防指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16)必要时,区防指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公园、地下场所、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立即通知区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校师生、幼儿的安全;

③码头、渡口等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4.3.4 Ⅰ级响应

4.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区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Ⅰ级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严重灾害。

(2)当九龙江西溪或北溪发布洪水红色预警,预计九龙江西溪发生中山桥水位站水位超10.5米洪水或郑店水文站水位超11.5米洪水或九龙江北溪发生浦南水文站水位超12.0米洪水。

(3)漳州市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

(4)保护漳州市区防洪堤出现严重险情,或水库发生垮坝。

4.3.4.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到位指挥,副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协助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指挥人武部、区城管局、协防部队投入抗洪救灾。

(2)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位指挥部时,区防指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必要时,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4)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向市政府、市防指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5)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6)区防指继续密切监视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做出决策。

(7)区水利局提出重点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区域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8)区防汛办对重大防洪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反馈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导。同时视情通报人武部、协防部队。

(9)区人武部、协防部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区防指协助指挥工作。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暴雨、防洪涝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区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6 灾后处置

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指挥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保险理赔工作等,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市气象台发布降雨过程结束,芗城水文局发布江河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的信息。

(2)区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市防指和市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区政府办根据区政府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市里的支持。

(4)区防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防指。

5 灾情、险情统计、报告及发布

5.1 灾情、险情统计

5.1.1 区防指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以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台风、洪涝灾害的全面灾情、险情信息。

5.1.2 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全面的台风、洪涝灾情以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实、统计、汇总工作。

5.1.3 区防汛办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全区台风、洪涝灾情以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5.1.4 洪涝灾情统计过程中,区防指应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照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本部门、本行业的纵向核灾和部门间的横向会商。

5.1.5 灾害结束后,区政府办应组织协调区防汛办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间的灾情会商,确定统一的上报和发布数据。

5.2灾情、险情报告 

5.2.1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辖区内洪涝灾情首次统计上报到区防指,随后每天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变化情况。最后灾情应在灾害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

5.2.2  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区防指的相关部门、行业应立即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报告区防指和同级人民政府。

(1)确认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2)确认因台风、洪水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险情、灾情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5.2.3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重大灾情、险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进行续报,每间隔2小时应不少于1次的续报,遇紧急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具体情况,直至灾情、险情排除或结束。

5.2.4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内容: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报告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死亡或失踪人口的基本情况等;重大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险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情况等;重大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5.3 灾情、险情发布

5.3.1全区台风、洪涝灾害(包括重大险情、灾情)的全面信息由下列单位之一对外发布。

(1)区人民政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应急局;

(3)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单位。

5.3.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发布其辖区内、主管的部门或行业内的台风、洪涝灾情信息及防灾抗灾情况。

5.3.3 发生台风、洪涝灾害时,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的第二天内、随后视情发布实时灾情信息;灾害结束后第三天发布最后灾情信息。

5.3.4 发生因台风、洪水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事发后视情对外发布具体情况。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联络保障

6.1.1 任何通信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风、暴雨、洪涝信息畅通的责任,重点保障防台风、暴雨、洪涝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区防指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通信畅通。

6.1.2 区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超短波电台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区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敲锣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

6.1.5 区防汛办要做好区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6.2 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队伍保障

人武部、协防部队、区城管局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区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金峰开发区、各镇(街)、村(居)和各有关部门成立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所辖重要工程、设施等防范目标的抢险救灾任务。

6.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的运输。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 物资保障

区防指及相关部门、各镇(街)相应要建立防台风、暴雨、洪涝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6.2.6医疗保障

卫生医疗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防疫工作。

6.2.7技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成立防汛抢险救灾专家组,负责指导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等技术工作。

6.2.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金峰开发区、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宣传栏或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防台风、暴雨、洪涝、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暴雨、洪涝意识及能力。

7.2 培训与演练

7.2.1 培训

各级各部门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知识培训。

7.2.2 演练

各级各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台风、暴雨、洪涝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实战水平,及时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金峰开发区、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本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漳芗政办[2016]10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防汛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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