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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芗城区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芗政办〔2022〕30号

漳芗政办〔2022〕30号


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芗城区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芗城区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时间节点

(一)2022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制定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2022年6月底前,相关行业部门参照省市制定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和管护办法,制定本领域的具体管护细则。

(三)2022年9月底前,进一步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基本形成长效管护机制。

(四)2022年10月底前,我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管护改革试点。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等七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同时建立工作专班,整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管护试点任务,形成总结报告。区相关行业部门要在试点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组织试点工作交流总结试点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护模式,发挥示范效应。(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区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水利局、卫健局、城管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芗城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区相关行业部门和各镇(街道)参照省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编制本领域、本地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并实行滚动式管理,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2022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推进管护改革。区相关行业部门要在省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在2022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的管护细则,推动本领域行业管护工作落实。(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行业部门、镇(街)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政府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区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调控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对非经营性设施管护开展市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集体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区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区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证成果纳入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区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区发改局、财政局、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村(社区)是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管护措施,配合做好当地管护工作。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社区)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南坑、通北、芝山、石亭、天宝、浦南)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行业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统筹抓好本领域管护工作,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运营企业责任。供水、电力、燃气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区财政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社区),适当予以补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提出相应补助标准及范围的建议。(区财政局、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社区)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全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区相关主管部门在安排相关资金时要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给予倾斜支持。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管护主体和使用者信用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区委乡村振兴办,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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