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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漳芗政办〔2023〕24号

漳芗政办〔2023〕24号


各镇(街)、金峰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的通知》(漳芗政办〔2020〕70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漳州市芗城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指导思想······································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芗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5

2.2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5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5

3 预防和预警机制···································15

3.1 预防预警信息·································15

3.2 预防预警行动·································18

3.3 预防预警支撑·································23

4应急响应··········································24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24

4.2 Ⅰ级应急响应·································25

4.3 Ⅱ级应急响应·································26

4.4 Ⅲ级应急响应·································28

4.5 Ⅳ级应急响应·································30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31

4.7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40

4.8 指挥调度·····································41

4.9 抢险救灾·····································42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43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43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44

5 保障措施·········································44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44

5.2 队伍保障·····································45

5.3 供电保障·····································45

5.4 交通运输保障·································45

5.5 医学救援保障·································45

5.6 治安保障·····································45

5.7 物资保障·····································46

5.8 资金保障·····································46

5.9 社会动员保障·································46

5.10 技术保障····································47

6 后期处置·········································47

6.1 救灾·········································47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48

6.3 水毁工程修复·································48

6.4 灾后重建·····································48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48

7 附则·············································49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49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50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50

7.4 预案解释部门·································51

7.5 预案实施时间·································51

附件 旱情综合指标··································52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精准精细、协同联动,科学统筹、民生优先”为工作原则,推进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建省漳州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及相关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启动或调整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区级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芗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村(社区)成立防汛应急抢险组织,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与实际,制定相应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1芗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芗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局。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武部分管首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及应急局领导任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兼任区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设区防汛办副主任。区委宣传部,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芗城公安分局、芗城交警大队,区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融媒体中心、商务局、卫健局、文体旅游局、城管局、供销社、芗城区水文局、国网漳州供电芗城供电服务中心、气象部门,金峰开发区、东铺头街道办事处、西桥街道办事处、新桥街道办事处、巷口街道办事处、南坑街道办事处、通北街道办事处、芝山街道办事处、石亭街道办事处、天宝镇人民政府、浦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区防指职责

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拟订本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督促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的新闻舆论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会同防汛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指的要求,协调做好驻漳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3)区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动态情况,与区委办联合发出防台风、暴雨、洪涝等紧急通知;必要时,除防汛等应急部门外,宣布全区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区领导分赴各挂钩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检查指导防汛抗灾工作,督促各项防御措施落实。

(4)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汛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点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协助指挥部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5)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并审批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水利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负责洪水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干旱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全区乡镇农村抗旱供水保障工作。

(6)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负责组织、指导林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7)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8)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根据区防指的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9)芗城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抢抗灾救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并协同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芗城交警大队: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道路交通秩序,及时疏导交通,适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11)区发改局(粮储局):指导防洪防潮建设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灾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督促重点项目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同区应急局制定全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的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按有关指令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12)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用电保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及时报送全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13)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灾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暴雨、洪水、台风知识宣传。

(14)区财政局:会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省、市争取抗灾救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区级预算相关经费,及时分配下达区级以上抗灾救灾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15)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抗灾、城市排水排涝、灾后城市供水恢复工作。协调全区城区抗旱供水保障工作。

(1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公路交通设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交通设施水毁工程,保障公路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17)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和农业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8)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工作,组织滚动向公众播发灾害性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信息和防御通知;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19)区商务局:建立健全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运行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灾区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供应;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商贸企业恢复保供能力。

(20)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组织、指导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

(21)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监督旅行社不得组团前往受暴雨和台风影响的地区旅游,督促旅行社落实防汛防台风各项应急措施。督促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指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做好景区关闭、游客疏散和撤离工作。

(22)区城管局:指导做好城区户外广告牌、违法建筑尚未拆除彻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和避险工作。指导属地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备汛相关工作。灾后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做好环境卫生、公共市政设施、树木、绿地的清理恢复和城市供气工作。

(23)区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暴雨、洪涝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农资调拨和供应。

(24)芗城区水文局:负责主要江河及水文(位)站所在中小河流的洪水监测、预(估)报、洪水风险预警工作,并及时将预报预警结果报送区政府、区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

(25)国网漳州供电芗城供电服务中心:负责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的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防汛等重要部门工作用电的应急电源,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解决防洪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

(26)气象部门: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降雨、台风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区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27)各镇(街道、开发区)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洪涝、暴雨、台风、干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1.4 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6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水利局、区人武部、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气象部门等。

工作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统一发布防抗工作动态、灾情。

(2)监测预报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气象部门、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芗城区水文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区防指会商决策、调度部署提供预报预测信息和技术支撑。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芗城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联系部队,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包括险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以及群众转移、人员搜救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国网漳州供电芗城供电服务中心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供水、供气、通信、电力、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电路讯”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抢通工作。

(5)灾评救助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灾情统计和灾害调查评估,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保障,指导做好受影响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力量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文体旅游局、气象部门、区融媒体中心等。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组织做好洪涝、干旱灾情、防汛抗旱防台风与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2.2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应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建设,应按照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需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水文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对当地降雨、台风、干旱、洪水、地质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或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2)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暴雨、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地质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指。

(3)区防指应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辖区基层政府和组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或可能面临持续干旱时,有关地区防指应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事发地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应对措施,事发地紧急时应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防指和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应及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上级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事发地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抢险方案,防指组织救援抢险力量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防指和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区级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2)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相关单位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情况。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区防指应掌握辖区雨水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城乡供水和工业用水等情况。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建、工信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相关领域旱情信息监测收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等情况;水利、水文部门负责监测江河径流、水库蓄水情况,收集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住建部门负责收集城区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3)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相关单位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报送频次。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完善洪水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

(2)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预案准备。区防指应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修订完善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4)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区防指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培训演练准备。区防指应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各镇(街、开发区)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援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7)汛前检查。按照“镇级自查,区级抽查”原则,区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预报有强降雨的地方,当地防指应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水利、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洪水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洪水灾害风险预警。其中,水利、水文部门负责辖区江河洪水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将发生洪水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的镇(街道、开发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4 城乡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城市内涝时,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文、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升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地质灾害预警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与防汛相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6 台风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低压,下同)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台风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灾害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住建部门要加强城区供水情况的监测;工信部门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

(2)区防指要及时掌握旱情相关要素信息和辖区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综合研判分析,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3 预防预警支撑

3.3.1 防汛指挥图

区防指应组织水利、水文、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修订辖区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数量、分布等数据,编制配套工作手册,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

3.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区防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洪涝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3.3.3 洪水防御方案

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水利局审批;批复的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指令须抄送区防指、区应急局。

3.3.4 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响应衔接

3.4.1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

3.4.2区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部署、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3.4.3 区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本级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区防汛办指导督促镇(街道、开发区)防指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工作。

3.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持续“叫应”。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2 区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要求报区防指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严重灾害。

(2)当九龙江西、北溪干流控制站(郑店、中山桥、浦南等3个水文站点)中的1个站点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时。

(3)漳州城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或镇(街道、开发区)中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保护漳州市区防洪堤出现严重险情,或水库发生垮坝。

(4)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区。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区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区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领导带队,区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防一线督导。区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区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必要时,区防指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课、停业、休市等措施。

(2)区防汛办全面核查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区防指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防指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区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严重灾害。

(2)当九龙江西、北溪干流控制站(郑店、中山桥、浦南等3个水文站点)中的1个站点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时。

(3)漳州城区发生5~10年一遇内涝或镇(街道、开发区)中有一处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或两处以上(含两处)发生5~10年一遇的严重内涝;保护漳州城区防洪堤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区。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严重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全面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部署防御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防灾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开发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汛办密切跟踪核查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区防指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区防指要求,派员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防指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工作部署,部署落实本部门、本辖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区防指。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Ⅱ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大灾害。

(2)当九龙江西、北溪干流控制站(郑店、中山桥、浦南等3个水文站点)中的1个站点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时。

(3)漳州城区发生5年一遇以下内涝或镇(街道、开发区)中有一处发生5~10年一遇中等内涝。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区市。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研究防范措施;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镇(街道、开发区)防指参加的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2)区防汛办加强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镇(街、开发区)防指的联系,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区防指有关专项工作组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防指按照区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区防指。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Ⅲ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较大灾害。

(2)当九龙江西、北溪干流控制站(郑店、中山桥、浦南等3个水文站点)中的1个站点发布洪水蓝色预警时。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区。

(5)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

(6)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一定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区防汛办密切跟踪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及时传达市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镇(街、开发区)防指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区防指有关专项工作组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防指按照区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区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江河水情监测和堤防巡查防护。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当预报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水库因超标洪水突发险情时,由区水利局提出防洪调度方案或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报区防指,经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后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4.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防指组织实施。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指导属地镇村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好农业、自然资源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渍涝灾害影响。

4.6.3地质灾害

(1)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转移避险具体工作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区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地质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

(4)当发生地质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政府、防指请求救援。

(6)如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具体工作由事发地防指负责。

(2)气象发布台风Ⅳ级、Ⅲ级预警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及防指。

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台风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相关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预案,部署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台风措施。

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气象发布台风Ⅱ级、Ⅰ级预警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指总指挥应立即上岗到位、坐镇指挥,调度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趋势预测。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护。

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健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预案,部署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台风措施。

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迅速赶往现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区防指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因暴雨、洪水或受地震影响引发江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含电站水库)垮坝,防指按以下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当出现江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评估影响,上报事发地防指,调集专业技术力量、设备开展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九龙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险情,事发地防指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江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险情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防指负责,要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安全前提下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需要力量、技术增援应及时报告区防指。

(3)事发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堵口、抢护工作。明确现场处置指挥人员,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派出相关部门专家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按事发地防指请求,调度相关抢险力量、物资设备增援开展应急处置。

4.6.6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区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滚动向区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水文部门每日向区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日向区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住建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发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电力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电力应急方案,保障抗旱用电。

卫健部门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受旱地区防指每日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发动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区防指强化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工作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地区做好水量调度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检查抗旱工作。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水文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

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住建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发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受旱地区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抗旱工作。

(3)中度干旱

区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旱抗旱工作。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天气情况,每周向区防指报送气象干旱、降雨等监测预报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水文部门每周向区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指导水工程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周向区防指报送在田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农业防旱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防旱抗旱工作。

住建部门每周向区防指报送城市供水受影响情况,指导各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水利、发改部门联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受旱影响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地区要按照区防指的指令、要求,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及时收集、统计、上报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一报。

(4)轻度干旱

区防指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发布情况通报,部署防旱抗旱相关工作。

气象、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工信、住建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地区每旬向区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7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4.7.1 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镇(街道、开发区)防指统一负责,应快速、准确、详实。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加强数据核对。

4.7.2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在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4.7.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和省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4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干旱台风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有关情况。

4.7.5 区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和较大以上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办,并做好续报。

4.7.6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做好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重大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8 指挥调度

4.8.1 进入汛期,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汛情、旱情、工程情况、险情、灾情及台风动向,加强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态势,及时启动相应类别、等级应急响应,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4.8.2 当发生灾害或出现险情,事发地防指总指挥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4.8.3 遇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区防指负责同志在区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汛抗旱防台风视频会议或会商调度会议,分析研判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全过程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4.8.4 区防指强化点对点调度,督促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防指落实预案措施;根据灾情、险情严重程度,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指导。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导组赴一线督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提请区政府联系驻漳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兵力预置到重点防御区域,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

4.8.5 区防指应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数据壁垒,建立多源数据融合,集监测、预警、会商、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指挥平台,探索建设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预案数字化进程,梳理应急响应工作流程,构建应急处置工作场景,为防汛抗旱防台风提供数字智能化保障支撑。

4.9 抢险救灾

4.9.1 当发生险情、灾情,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9.2 事发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9.3 电力、水利、公路、铁路、通信、石油、化工、核电等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险情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指。

4.9.4 因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0.1 区防指和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部门应高度重视防汛抢险救援全过程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发现或发生险情时,事发地防指应第一时间组织安全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加强抢险救援救灾现场的指挥调度,确保抢险救援力量安全有序进入或撤出现场。参与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发生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对灾区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1.1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发地防指应根据灾害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社会面安全管理,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事发地防指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发布紧急动员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抗灾救灾。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2.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防指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防指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12.2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保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应急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网络畅通,利用公众通信网发布应急预警短信。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各种手段,以及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队伍保障

要组建本级专业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队伍库,组建水旱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库,统筹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需要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时,区政府及防指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防汛办负责联系协防部队、武警漳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工作。

5.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人员、转移疏散群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5 医学救援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物资保障

发改(粮储)、应急、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等物资及设备的储备工作。其他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也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经费,用于遭受水旱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防灾抗灾、抢险救援、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防汛抗旱防台风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抗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责任。

5.9.2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应根据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9.3 防指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本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4 区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关键时刻,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救灾。

5.10 技术保障

区防指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加强相关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能力和水平。

区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防洪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6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受灾地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强化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灾情时,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受灾地区政府应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淤清障,清除污染物。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防台风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6.5.1 区防指每年应针对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指。

6.5.2 区防指组织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6.5.3 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防指。区应急局必要时组织开展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

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水旱台风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力度,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7.1.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负责辖区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1.3 演练

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等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应注重结合实际、贴近实战、突出实效,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或结合复盘曾发生的重大灾害,组织开展以应急指挥调度、人员转移避险、突发险情处置为重点的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指负责组织。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区防指视情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完善,按程序报批。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按部门职责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相关应急预案、方案。各镇(街道、开发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旱情综合指标

参照国家防办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和《福建省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结合我市实际,选用农业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因旱饮水困难人数百分比、城市干旱缺水率、水库蓄水量距平4个干旱指标,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漳州市芗城区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干旱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农业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

5~20

20~30

30~35

>35

饮水困难人数

百分比(%)

0.5~5

5~7.5

7.5~10

>10

城市干旱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水库蓄水量距平(%)

-10~-30

-30~-40

-40~-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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