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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以中央决定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为契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市对台独特优势和台商投资较集中的载体平台作用,依托“五缘”,拓展“六求”,把漳州建成全国重要的两岸经贸合作基地和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实验区的先行区,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1、充分认识台资企业的重要作用。我市是台胞重要祖籍地,也是台商投资相对集中的地区。目前全市累计批准台资项目、合同利用台资、实际利用台资分别占我市利用外资的46%、51%和55%,台资已经成为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主体。 
  2、进一步拓展漳台经贸合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发挥对台优势,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漳台经贸合作向更高层面发展。 
  3、营造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牢固树立“服务台商就是服务漳州经济发展”的观念,积极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安全、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 
  二、扩大投资领域 
  4、鼓励台商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台商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电厂等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城镇公共交通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 
  5、鼓励台商投资文化体育领域。鼓励台商投资开发芗剧、木偶等具有闽台特色的民俗文化产业,支持台商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的文化体育领域,形成一批依托高科技、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体育产业集团。 
  6、鼓励台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支持台商投资商贸、物流、金融、房地产、科研和中介、信息、船运等服务领域,兴办上规模、高层次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游企业、高星级酒店和“台湾商品街区”及其他服务行业。 
  7、鼓励台商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台商投资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对依法公开拍卖的国有资产,在同等条件下,台商可优先竞买。 
  三、放宽准入经营条件 
  8、简化行政审批。在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台商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项目外,台商投资一律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9、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后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台资企业,工商部门放宽为每年申报制、两年审查一次,给予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两年内有效。 
  10、降低注册“门槛”。台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可按不同额度不同年限的规定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审批部门批复可分期缴足。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对以智力成果、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经省以上部门认定)作价出资的,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35%。 

  11、允许生产资料合理流动。除海关监管的货物和物品外,台资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涉及销售及资金往来的,不视为跨区流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12、允许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能够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税后利润等方式出资外,台商投资者经外汇局核准可以下列方式出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企业资本;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再投资。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其汇率比例,以申报验资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准。 
  四、支持企业融资和开拓市场 
  13、优先支持贷款。台资企业的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的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以由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评级和授信制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 
  14、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当地外汇局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5、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中小台资企业到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拓展国际市场的,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要积极协助其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每个项目申请支持资金30万元;对团体项目申请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允许台资企业将销售额5%作为业务宣传和广告支出等经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地 
  16、优先提供用地。对于进入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的台商工业项目,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优先给予保证。凡属建设项目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土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的台资企业,可适当降低用地投资强度等级,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集体土地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台资企业可依法出租。 
  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17、实行高科技项目优惠地价。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其土地出让采取个案处理。对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其用地按农业用地价格收取,其土地使用费按农业生产用地标准征收。 
  六、优化经营环境 
  18、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重新审定“漳州市税外收费手册”,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视为废止。取消所有市、县级确定的行政性收费;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部门的验核样费、消防部门的建筑防火审核费、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环境收费、卫生防疫部门的预防性审查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中涉及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水、电费、排污费和垃圾处理费除外)一律按现行标准的40%收取。 

  19、规范企业检查制度。除统一布置或接到署名举报和安全检查外,各级各部门(不包括外汇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下同)应持有市效能办出具的“通知函”,方可到台资企业检查工作;市直部门不能绕过县(市、区)直接到县(市、区)所属企业检查工作。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进行,不得要求台资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台资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台商和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依法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不予处罚。 
  规范台资企业报刊征订和培训、评比活动。不得强求台资企业征订报刊、入编书刊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不强制台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与评比活动。除慈善、赈灾等公益性捐赠外,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台资企业捐款或赞助。 
  20、鼓励争创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台资企业,市政府和纳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的产品和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经质监局同意,在其有效期内,不予质量监督检查。对于外地企业冠予我市台资企业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外地产品,享受地方产品的同等待遇。七、营造尊重台商的社会氛围 
  21、表彰台商突出贡献者。鼓励和规范台资企业依法照章纳税。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台资企业与台商表彰大会,对纳税前10名的台资企业,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漳州经济建设突出贡献者”的荣誉称号。市、县(市、区)举办重大活动,应邀请台商协会(台商联谊会)正副会长和台商代表出席,增强台商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2、关心台商投资者。对市台商协会正副会长,各县(市、区)台商联谊会会长,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允许其二部公务用车两年内在我市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台商子女在企业所在地可择校就读初中、小学,其缴纳学费与当地学生相同。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台资企业,投资者子女在我市择校就读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相关学校采用扩招方式解决。台商在我市各类医院就诊治病,按漳州市民同等标准收费。持有台湾及国外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考试后直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 
  23、聘请台商参与管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应聘请台商协会(台商联谊会)正副会长担任开发区(工业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荣誉职务,参与开发区(工业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的运作及对外招商等工作。市、县(市、区)效能办应聘请台商协会(台商联谊会)会长或台商代表担任监督员。 
  八、完善优质服务机制 
  24、成立市台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外经局。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年度对台经贸合作、对台劳务输出和台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与筹建,以及现有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影响投资环境的问题;建立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对全市台资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建立台资企业发展情况与领导政绩挂钩的考核制度,对县(市、区)重点考核台资企业发展总量、台资规模工业企业净增数和实现税收情况。市、县(市、区)效能办要加强考核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台资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行风建设,并将评议情况作为考核领导能力和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25、构建合作新平台。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探索建立“海峡两岸论坛”,鼓励台商协会积极参与并协助宣传,逐步发展成为两岸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 
  成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交流协会,鼓励投资农业的台商参与运作;邀请台湾党派和社会团体来漳参加“漳台经贸合作恳谈会”、“花博会”等重大经贸交流活动,密切与台湾农业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协作,全面提高漳台农业合作层次和水平。 
  继续办好“4•9漳台经贸恳谈会”、“花博会”,积极组织参加“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洽会”活动,扩大对台招商。发挥台商协会的作用,密切与岛内行业公会、商会和省外台商协会的联系,吸引岛内工商界来漳投资,争取省外台资企业来漳投资创业。 
  26、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开通“12342”效能投诉电话,受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各级党政领导及台办、外经等有关部门要经常走访台资企业,认真听取台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司法服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应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保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的涉台案件,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台办通报。 
  营造平安环境。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台商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在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人流量的开发区设立治安办,并积极向省公安厅和省委编办报请设立公安派出所,更好地保护台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确定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落实。

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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