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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资企业在地方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台(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地方税费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4、城市房地产税;5、土地增值税;6、资源税;7、车船牌照税;8、契税(财政征收);9、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1%);10、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广告业,营业收入3%);11、基本养老保险费;12、失业保险费;(各税费税目税率表附后)
    二、台(外)商投资企业免缴纳的地方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7%);2、房产税;3、车船使用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3%);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停征);7、社会事业发展费(全部停征);8、基础设施附加费(全部停征)9、屠宰税(全部停征);
    三、其他政策性减免规定
    1、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①台(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为RMB4000元,(大陆员工福建省扣除费用为RMB1100元),下面的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②对台(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台(外)籍个人在中国大陆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③台(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需要提供当期合法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免税。对中国大陆的台(外)资企业以搬迁费等名义每月或定期发给外籍雇员的费用,应并入征税。台(外)资企业以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提供在该企业工作的台(外)籍人员居住,不计入该雇员的收入中征税,如果将住房费发给外籍雇员由他们自行选择住处的,该住房费用金并入雇员工资收入中计税。
    ④台(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需要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房费凭证和企业出差的有关计划。一些台(外)籍企业对其在大陆人员实行各种津贴包干,既有生活津贴,又有差旅费(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往来交际费)等,可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⑤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语言培训费”为在华接受语言培训所发生的语言培训费支出,其取得的相应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仅适用于外籍个人因子女来华并在华接受幼儿园、学校教育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相应收入。
    (2)台(外)籍个人从台(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台(外)籍投资者从台(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台(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所得税。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台(外)籍企业和台(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大陆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大陆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依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
    (1)台(外)籍企业和台(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不征税。对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
    (3)经营性公墓免税。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17号);
    (4)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税。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 
    (5)处置重置资产不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3]3号);
    (6)外资融资业务税项扣除。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业务,其中国大陆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中国大陆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财税字[1999]183号、国税发[2000]135号)
    3、城市房地产税:
    对台(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帐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帐,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台(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台(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四、对台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对台商投资重组国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是从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高度出发,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重组与处置资产有以下四种主要方式:
    (1)、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进行重组后向外商出售或转让;
    (2)、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债权;
    (3)、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实物资产;
    (4)、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基础上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为鼓励台商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漳州市政府也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台商购买、参股、承包、租赁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其投资的企业视同台资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台商参与重组后的企业,按照台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新办台商企业亨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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